时间:2017-08-23
(共20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 社会力量办学核准、年审
2.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
二、行政处罚(9项)
1.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2.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规办学的处罚
3.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4.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督导的处罚
5.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6.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7.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8.社会体育指导员行为违规的处罚
9.裁判员行为违规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3项)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2.三级运动员、三级裁判技术员、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3、全县初中毕业证办理
八、其他职权(6项)
1.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的备案
3.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同意
4.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5.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6.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
渑池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1 | 社会力量办学核准、年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民办学校 | 成教股 |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四年 | 90天 | 90天 |
渑池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2 |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组织和个人 | 体育股 |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许可证; 1个月 | 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渑池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人事股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
2 | 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规办学的处罚 | 成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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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3 |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 成教股、学前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督导的处罚 | 体育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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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5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成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7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
6 |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体育股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作出明确警示和说明。”;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体育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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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7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体育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
8 | 社会体育指导员行为违规的处罚 | 体育股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一条:“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第四十二条:“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裁判员行为违规的处罚 | 体育股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第三十六条:“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
渑池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人事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 |
2 | 三级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等级称号授予 | 体育股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第二十二条:“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
3 | 全县初中毕业证办理 | 教育股 | 《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由县(市、区)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其中,毕业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操行合格,体育合格者,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毕业。语文、数学、外语中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合格者;体育不合格者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肄业。” |
渑池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 | 成教股、学前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
2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的备案 | 体育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3 |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批 | 体育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渑池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4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体育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5 |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 成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
6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体育股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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